1.合作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智能传感器基金;首期募集20亿元,其中政府出资不少于4亿元。
2.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亿元资金专项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
3.对于新设立的智能传感器企业,为支持项目发展,对经认定的给予每年企业最高额度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贴息期3年。对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给予50%的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信贷融资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4.支持本地金融机构针对智能传感器企业融资贷款开展业务模式创新,鼓励科技银行每年用于智能传感器企业融资贷款规模不少于1亿元。
5.加快16.5平方公里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优先保障智能传感器企业用地。
6.对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企业租赁县域范围内“两创”中心、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项目),给予企业租房费用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7.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奖励,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智能传感器企业,单个项目3年内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额仅限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最高300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按设备安装和技术及软件出资到位后兑现30%、项目竣工后兑现30%,正式投产后兑现40%。
8.成功推荐引入智能传感器项目落户嘉善的中介机构或者本县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引荐落户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3‰奖励,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按项目开工后兑现30%、投产后兑现70%。
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的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增值税为基数,对其下一年度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100%奖励。
10.智能传感器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额仅限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最高1800万元。
11.对于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资助的智能传感器企业,按上级资助额度1:1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12.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具体参照嘉善县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执行。
13.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具体参照嘉善县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执行,最高奖励金额1800万元。
14.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载体。对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全国重点大学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检测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给予综合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1亿元。
15.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经认定的企业,对于开展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16.鼓励智能传感器企业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最高500万元。
17.鼓励智能传感器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1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19.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按EDA、IP、测试验证设备等购置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资助的,按实际额度1:1给予配套资助。
20.智能传感器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采购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嘉善县内整机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智能传感器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嘉善县内传统企业采购县内企业智能传感器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21.对于智能传感器优质企业引进的人才进行优先保障,在安居、就学、就医等公共服务提供绿色通道。
22.提升项目服务质量。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平台,大力实施“标准地+承诺制”举措,推动项目90天内开工。
23.建立企业“一对一”服务机制。对于重大项目落实“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以贯之”的“一对一”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发展碰到的困难问题,充分发挥“县长破难”、疑难会商等工作机制,落实“三服务”活动要求,大力营造优质引商环境。
24.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大本地企业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优质产品目录,将企业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重大项目招投标范围。对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加大参展摊位补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