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感器与物联网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传感器与物联网产业联盟;英文译名:Sensors and IoT Industry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由从事传感器及物联网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测试平台及标准制定机构,以及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应用、终端产品等高校院所、企业,自愿组成的合法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政策,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联盟作为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资本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联盟以传感器技术为核心,结合通讯、计算、能量采集等技术,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带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与机器人、生物医疗、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领域的产业化转型升级,助力科技创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国家战略实施。
第四条 联盟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工作。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置于国家智能传感器创新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业务范围:
(一)顺应国家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收集分析国内外市场、技术等产业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二)发挥联盟技术优势,建设传感器与物联网共性技术测试及标准认证平台。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推动相关团体标准制定,并逐渐形成行业及国家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体系,为新兴的物联网产业发展夯实基础。充分发挥技术专委会资源优势,促进传感器与各应用领域的技术融合,推动传感器产业发展;
(三)依靠联盟平台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市场分析、政策解读、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组织行业内的各类型培训,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议、专业展览,拓宽会员单位全球视野,促进会员单位与国际企业协作,增强会员单位技术及产品的竞争力;
(五)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共享产业资源;互通研发及技术信息,避免行业过度无序竞争,构建物联网产业新型健康生态圈;
(六)开展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及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协助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及发展各阶段需要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企业创新成果;
(七)定期进行行业调研、数据统计,建立联盟网站等媒体平台,推广传感器与物联网产业,扩大会员单位影响力;
(八)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九)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七条 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行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护联盟章程;
(三)自愿加入联盟。
第八条 会员单位加入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交《会员单位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批同意后,准许加入联盟;
(四)联盟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单位拥有以下权利:
(一)全部会员单位可参与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理事及以上的会员单位拥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全部会员单位可获得本联盟有偿或无偿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服务;
(四)常务理事单位及以上的会员单位拥有对联盟工作的提议案权和监督权;
(五)常务理事单位及以上的会员单位可作为行业代表参与联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专报;
(六)副理事长单位可牵头或深度参与专委会建设工作;
(七)全部会员拥有被选举权;
(八)全部会员单位拥有自愿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自觉维护联盟声誉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退出联盟需向联盟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管理层单位由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等;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决定联盟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及以上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大会期间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决定会员单位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理事的增选和解除。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大会须有超过半数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并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是联盟设置的专业咨询与决策支撑机构,旨在为国家统筹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与建设性意见,指导联盟发展战略和任务落实,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战略咨询委员会由权威专家、行业领军人物组成,在理事大会期间选举产生,每届四年,不限制连任次数。
第二十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的职权为:
(一)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重大决策提供专业论证与前瞻性建议,引领行业发展趋势,指导行业政策和标准制定;
(二)指导行业企业、科研院所、金融资本、产业集群协同创新与发展;
(三)向理事会报告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对联盟提出议案、对会议期间产生的决议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第二十一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意见落实与统筹协调工作由联盟执行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各专委会按照《中国传感器与物联网产业联盟专委会管理办法》执行工作,接受联盟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长的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大会期间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表决通过。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大会;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联盟常务副理事长以及任命秘书长;
(四)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盟常务副理事长的任期为四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大会期间选举产生。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盟副理事长的任期为四年,不限制连任次数,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理事长拥有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的全部职权;
(二)副理事长具有申办联盟主题活动的资格;
(三)牵头各技术方向、行业应用的课题,担任课题组长,牵头或深度参与专委会建设工作等;
(四)参与决议的执行,指导和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任期四年,不限制连任次数。
第二十八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联盟执行秘书长是联盟秘书处工作落实的牵头人,具体协助秘书长统筹秘书处整体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落实秘书处具体工作内容。
联盟副秘书长是联盟日常工作的重要支持者,协助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任期为四年。
联盟执行秘书长及联盟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策划联盟主题活动、技术专家组的建设工作;
(四)推荐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联盟不设置会员费,但可收取有偿服务费;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收入;
(四)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议,在理事大会期间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理事大会期间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开始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4月13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