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感器与物联网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中国传感器与物联网产业联盟章程;英文译名: Sensors and Io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联盟由从事传感器及物联网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测试平台及标准制定机构,以及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应用、终端产品等高效院所、企业,自愿组成的合法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联盟以传感器和物联网产业为基础,带动我国高端制造与机器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生物医疗、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中国智能制造的重要战略。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政策,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联盟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联盟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工作。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工作地点位于上海嘉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顺应国家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收集分析国内外市场、技术等产业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二)发挥联盟技术优势,建设传感器与物联网共性技术测试及标准认证平台。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推动相关团体标准,并逐渐形成行业及国家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体系,为新兴的物联网产业发展夯实基础;

(三)依靠联盟平台优势,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市场分析、政策解读、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组织行业内的各种培训,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议、专业展览,拓展成员单位全球视野,并推广会员单位的技术及产品。

(五)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共享产业资源; 互通研发及技术信息,避免行业过度无序竞争,构建物联网产业新型健康生态圈。

(六)开展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及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协助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及发展各阶段需要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企业创新;

(七)定期进行行业调研、数据统计、并建立联盟网站及刊物。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 ,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护联盟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联盟。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批同意后,准许加入加盟;

(四)由联盟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联盟有偿或无偿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种类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联盟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单位代表由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等;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决定联盟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理事的增选和解除。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超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联盟的代表人是联盟常务副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等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联盟副理事长以及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联盟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联盟常务副理事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联盟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大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日常管理性文件。

(四)建议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盟副理事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副理事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限。

本联盟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理事长拥有常务理事的全部职能;

(二)副理事长单位具有申办联盟主题活动的资格

(三)牵头各技术方向、行业应用的课题,担任课题组长等

(四)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建议和指导工作方向

第二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限。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联盟副秘书长是联盟日常工作的重要支持,协助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任期四年。

本联盟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策划联盟主题活动、技术专家组的建设工作

(四)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咨询服务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

(二)联盟印刷资料费用;

(三)联盟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四)联盟秘书处决定的其它开支。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联盟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协会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6年 4 月 9 日 第一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