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政策条件
一、注册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软件企业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软件企业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研发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执行。
四、人数比&学历比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软件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五、研发费用比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软件企业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六、境内研发费用比
高新技术企业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软件企业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技术收入比
高新技术企业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软件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八、创新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九、其他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软件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下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建立文档记录
软件企业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十一、建立环境
软件企业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